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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来源:新余市人民医院     作者:新余市人民医院    编辑:新余市人民医院     时间:2014-09-16 17:35:23     浏览:3552

 

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委令8号,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规定》精神,根据文件内容,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定:

一、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给予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按照规定自觉接受新余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对我院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实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的监督管理及定期检查。

四、在我院实施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必须由我院专家组集体审核。

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在我院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当事人需持有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

六、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必须在手术前查验、登记被手术者身份证,以及上述第五条规定的医学诊断或相应的证明。住院患者的证明随病历保存;门诊患者证明由科室负责保存。

七、实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将实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登记并定期汇总。

八、为实施终止妊娠的孕妇开出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必须在我院医师的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九、妇产科,超声科等相关科室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十、新生儿在我院死亡的,有关科室必须及时出具死亡证明,死亡证明由医务部登记备案。

十一、我院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者,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者,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交由卫生行政部门或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十四、本规定由医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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