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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自备药品使用规定

来源:新余市人民医院     作者:新余市人民医院    编辑:医务部范树强     时间:2016-02-19 16:50:28     浏览:12519

 

 

一、自备药品的定义:患者/家属带入医院的药品,本次住院期间从本院所配的药品除外。

二、原则上不主张使用患者自备药品,仅在医院或医生允许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才允许使用。 

1.医师在患者入院评估时,应询问患者自我给药情况,并告知患者本院不主张使用自备药品的规定。 

2.护士发现患者自我给药情况,应立即制止并报告主管医生。 

3.任何药品的使用必须有医嘱和使用记录。

4.血液制品、生物制品、中成药注射针剂、抗癌药物确系医院缺药可外购,但精、麻、毒、放射性等特殊管理的药品除外。

三、自备药品医嘱开具和药品核查: 

1.医生开具药品医嘱,在自备药品品名旁注明“自备”。

2. 使用备用药品必须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合格药品,患者需持病历、注射单(治疗单)及购药发票,并经过主管医生允许。  

四、使用程序处理: 

1.告知与签名:主管医师告知患自备药品使用规定,开具医嘱后填写《外购、自备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有关内容并签名,患方在《外购、自备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签名。 

2.注射药品:配制和使用前,护士按常规要求进行核对;使用后,由责任护士按规定记录。 

3.口服药品交由护士保管在护士站。 

五、任何医院员工都不应给患者使用没有医生医嘱的药品。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之前发布的《患者自备药品使用规定》作废,以此为准,由医务部、质控部、药剂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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