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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医院关于实行临床用药“黄牌”动态管理的暂行规定

来源:新余市人民医院     作者:新余市人民医院    编辑:新余市人民医院     时间:2015-11-13 10:24:58     浏览:1244

本院各科室:

为进一步落实《新余市人民医院“阳光医药”网上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加强药品使用情况监管,促进合理用药、合理治疗,降低药占比,从源头上预防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合理确定“黄牌”管理药品品种。制定辅助用药目录,目录内的辅助用药都列入“黄牌”管理范围;其他药品品种月使用金额排名前10位的列入“黄牌”管理范围。

二、列入“黄牌”管理的辅助用药实行总量管理,超量使用对供应商进行处罚。每月使用金额以1万元为基数,超额部分按1万元(含1万元)-5万元、5万元(含5万元)-10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15万元、15万元四个档次,依次给予5%、7%、10%、12%的处罚,连续二个月出现使用金额排名第一的,进行暂停使用一个月处理。

三、全院药品(辅助用药除外)实行滚动式“黄牌”管理,每月使用金额排名前十位的,按当月使用金额6%对供应商进行处罚,如遇救灾、突发性卫生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药品用量增加的,经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可以免除处罚。

四、药剂科每月底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列出处罚清单交财务部执行。如有拒绝执行我院规定或无故断货者,经医院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可以视情从我院药品目录中删除。

五、全院药品及抗菌药物每月使用金额排名前三位,而且对应使用金额排名前五位的医生用药情况纳入合理用药重点检查范围,发现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本规定由药剂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并抓好落实。

七、院纪委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工作不认真、落实不到位的提出整改意见,情节严重的予以问责。

八、本规定自2015年8月4日起执行。

 

 

                        新余市人民医院

                        2015年8月4日

 

 

新余市人民医院党政办公室          2015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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