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风廉政

中共新余市人民医院党委关于印发《科级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新余市人民医院     作者:新余市人民医院    编辑:新余市人民医院     时间:2016-01-09 11:22:40     浏览:1677

各科室:

经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现将科级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新余市人民医院委员会

            2015年4月20日

 

科级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增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意识和法纪观念,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规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参加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的对象为全院拟提拔为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任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与对拟任人选的组织考察同步进行。

第四条  任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的范围见附件。

第五条  任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1.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部署下,由院纪委负责组织实施。

2.院党委确定考察对象后,院纪委根据考察对象名单向有关人员发出考试通知。

3.任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集中进行,规定时间90分钟,卷面满分100分,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4.考试成绩由院纪委报院党委审核后,可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六条  考试结果的运用

1.考试结果与院党委对拟任人选的考察结果同时报院党委,作为院党委研究确定干部任用的依据。

2.考试成绩合格者,按规定程序任用。

3.考试成绩不合格者由院纪委在考后三日内安排一次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按规定程序任用;补考成绩不合格者不予任用。

4.考试成绩存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党内法规和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业的规定

 

 

 

 

 

 

 

 

 

 

 

附件:

党内法规和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业的规定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

3.《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发[2007]7号)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2012年8月22日)

5.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在医务活动中收受“红包”或“回扣”行为的处理规定(试行)

 

 

 

 

 

 

 

 

 

新余市人民医院党政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