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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余市人民医院党委 新余市人民医院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医院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新余市人民医院     作者:新余市人民医院    编辑:新余市人民医院     时间:2016-01-09 11:35:21     浏览:3991

本院各党支部、各科室:

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现将《新余市人民医院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新余市人民医院委员会              新余市人民医院

                                    2015年12月23日

 

 

 

新余市人民医院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维护医院和广大群众的利益,增强每位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规范全院干部职工的职业行为,保证医疗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新余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新余市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问责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我院各科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临时工)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权职责,以致影响医院工作秩序,损害医院和患者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依照本实施细则予以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遵循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有责必问、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全体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按规定实施追究责任。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作人员行为过错,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及相关责任。直接责任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损失起决定性作用人员;主要领导责任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相关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相关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我院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因管理不力,科室工作人员出现工作质量问题,严重差错、事故等影响医疗工作秩序的;

(二)工作方法简单,推诿责任,违反《首问(诊)负责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的;

(三)对上级及医院决议和规章制度不作为、不落实,指令性工作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执行的;

(四)对科室工作不布置、不检查、不监督,工作中干部职工或本部门推诿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议事规则和工作规程,个人擅自决定或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和规章制度的;

(六)科内领导不团结,影响工作开展的。

第八条:医院临床医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首问(诊)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的;

(二)服务态度差,对病人态度冷漠、生硬、推诿等引起投诉的;

(三)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职责意识差,诊疗、手术、会诊及必要检查不及时,对急诊病人、新入院病人不按时应诊的;

(四)没有严格执行医疗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造成医疗差错或事故的;

(五)当班工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私自外转病人的;

(七)私自为病人免费做检查的;

(八)在工作时间内,没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干私活、看电视、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等);

(九)搬弄是非,科内不团结影响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

(十)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九条:行政后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工作不主动、推诿扯皮、斤斤计较,影响工作的;

(二)服务态度生硬、工作不负责任、影响恶劣或造成损失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无特殊原因,工作不及时到位的;

(四)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干私活、看电视、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等);

(五)浪费办公用品,擅自挪用公物,损害医院财物,给医院造成财产损失的;

(六)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条:工作人员行为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为:

(一)诫勉谈话、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调整工作岗位

(四)待岗培训

(五)停职反省

(六)责令辞职

(七)解聘

(八)辞退

以上方式可单独追究,也可并列追究。同时,还可以根据过错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扣发绩效工资的经济惩罚。

工作人员有本实施细则第七、八、九条所述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待岗培训、停职反省;情节严重的,可分别采取责令辞职、解聘、辞退等组织措施;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法律责任。凡受到责任追究的,一律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工作人员有本实施细则第八、九条所述行为的,该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科室负责人按照相关的职责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对同一行为符合两项以上须责任追究的,按照从高原则予以追究。

第十二条:在进行责任追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主动赔礼道歉,取得患者或家属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或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在进行责任追究时,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应受到过错责任追究行为的

(二)职工群众反映较大的

(三)个人或科室被新闻媒体点名曝光,损害医院声誉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五)不执行上级部门或医院作出的处理规定的

第十四条: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移送、交办,群众举报、投诉的,或院纪委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需实行责任追究的,由院纪委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及时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责任认定,成立调查组,指定专人(两人及以上)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应听取被调查人及所在科室意见,调查结束,调查组应写出调查报告,提交院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后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书面形式进行申辩;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应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余市人民医院党政办公室         2015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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