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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医院关于医院工作人员私自外转病人的处理规定

来源:新余市人民医院     作者:新余市人民医院    编辑:新余市人民医院     时间:2016-01-09 11:35:58     浏览:3696

本院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医德医风建设,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医院的良性发展,经研究,现就医院工作人员私自外转病人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医院工作人员在接诊病人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对前来医院咨询的病人,直接介绍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二)接诊医生对病人进行初步诊察、检查后,在未经会诊确定不属于我院诊疗技术范围的情况下,不作进一步治疗或转入住院治疗,而直接介绍病人到其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三)对已入住院治疗的病人,在未经会诊的情况下,诱导患者转院。

(四)对不符合双向转诊规定的病人进行转诊的。

以上情况,无论患者是否实际转诊就医,均按违禁论处。

二、处罚规定

违反规定介绍病人到其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现一次扣罚相关医务人员绩效奖10000元,并全院通报,取销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暂停处方权、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提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资格处理;属院中层干部的一律先免职再作相关处理。

三、举报奖励

患者或其他人员如实举报的,一次奖励2000元,经审批后由医院财务部直接付给举报人指定帐户,对举报人严格保密。举报电话:医务部办公室6651021。

四、本规定由医务部负责落实,院纪委监督实施。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新余市人民医院

2015年9月26日

 

 

新余市人民医院党政办公室            2015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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