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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宣传手册

来源:新余市人民医院     作者:新余市人民医院医保科    编辑:新余市人民医院医保科     时间:2017-07-25 09:43:38     浏览:4313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宣传手册

一、那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常住居民(以下简称城乡居民)。

本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外来经商和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未在原籍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二、到何地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以户为单位办理登记参保。

本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整体登记参保。

外来经商和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登记参保。以户为单位?

三、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手续?

⑴首次参保的城乡居民需提供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含户口簿首页和参保人本人页)、个人缴费部分符合相关救助政策的相关部门证明、户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相关部门证明。

⑵大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提供学籍等相关证明材料。

⑶外来经商和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提供原籍地医疗保险参保情况证明、居住证明或用人单位及乡镇办的证明、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含户口簿首页和参保人本人页)。

四、如何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按年缴费制度,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11日至1231日。每年101日至1231日之间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出务工、经商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次年的228日。自参保缴费的次日起既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为150/人。

   存在特殊情况(未就业退役士兵、大学生毕业返乡人员、新迁入人员、出国回国人员、劳改服刑期满人员等)的城乡居民符合政策规定的,可在三个月之内到医保局办理参保登记。并按照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新生儿其父母等户口簿上的家庭成员按规定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凭出生证明和户口簿等材料当年免费办理参保手续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保费用。

   以下特殊群体人员可以免缴个人缴费部分: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十四类退役人员、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原区属国有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

    城乡居民参加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不需补缴之前历年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7年参保年度始,应按年度参保缴费,未参保或中断参保的参保人员,应自2017年度起补缴欠缴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

五、如何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㈠门诊待遇。

⑴普通门诊待遇。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家庭账户65元/人,采取以户为单位建立门诊家庭账户,以实现家庭成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使用;门诊家庭账户主要用于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付,也可抵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

    ⑵门诊特殊慢性病。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原则上暂定为以下27种,分为二类。Ⅰ类,8种:(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地中海贫血(含输血);(8)血友病。Ⅱ类,19种:(9)精神病;(10)高血压病;(11)糖尿病;(12)结核病;(1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脉支架植入术后);(14)慢性心功能衰竭(心脏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15)慢性房颤;(16)心肌病(原发性);(17)慢性肝炎;(18)慢性支气管炎;(19)慢性阻塞性肺疾病;(20)慢性支气管哮喘;(21)肝硬化;(22)慢性肾病;(23)脑卒中后遗症;(24)癫痫;(25)重症肌无力;(26)血吸虫病;(27)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门诊特殊慢性病执行住院医疗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其中:年度最高支付限额Ⅰ类为10万元;Ⅱ类为5000元;与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参保城乡居民凭医疗卡、二级及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慢性病认定申请表、相应检查报告单等、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张一寸免冠彩照,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办医保所办理申请认定手续,经医保局审核后办理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卡。患者持医疗卡、身份证、慢性病卡到自己所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直接报销,定点医疗机构一定一年,中途不再变更。

㈡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城乡居民在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内,住院所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进入统筹基金住院补偿是设立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累计支付限额。

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800元。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0%;非定点医疗机构40%。

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10万元。

按规定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统筹区外住院医疗,执行市内住院医疗待遇标准。

六、那些医疗费用不列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1)打架斗殴、自杀自残、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酗酒、性病、交通事故(无第三方责任人的除外)、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冒名住院、挂床住院的医疗费用;

  3)《办法》规定不属报销范围的,余劳字〔2007〕56号、57号文件规定的“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及《三大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

  4)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自行就医的一切费用;

   5)《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若干范围。

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如何享受?

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为每人每年40元,其中统筹基金划拨30元,门诊家庭账户划拨10元。 

    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转外诊70%。

   ⑵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纳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目前暂定为1.5万元,50%的比例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大病保险目前实行“一站式”结算,只要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时达到了大病保险报销的起付标准,医保结算单自动结算大病报销的费用。

八、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⑴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有:区属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属各乡镇卫生院。

    ⑵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有:渝水区妇幼保健院、新钢中心医院、新余第二医院、新余第四医院、新余第七医院、渝州医院、宜春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专科)、新余矿业医院(花鼓山分院)、新余长林医院。

⑶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有:新余市人民医院、新余市中医院、新余市妇幼保健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第三附属医院、第四附属医院、江西省人民医院、江西省中医院、江西省肿瘤医院、江西省胸科医院、江西省妇幼保健院、江西省儿童医院。

九、新余市渝水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地址及咨询电话?

   地址:新余市渝水区社会服务中心(站前西路延伸段)

   咨询电话:0790-7103501  7103502  710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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